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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698号原告王某,男,生于1987年11月2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漆明义,男,生于1956年8月18日。被告张某,曾用名张菊花,女,生于1991年11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胡文军人民陪审员  杨长波人民陪审员  郑超琼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