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简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杨春菊与罗世维、杨国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菊,罗世维,杨国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简初字第124号原告杨春菊,女,1973年2月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潘宏武,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世维,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土家族。被告杨国化,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春菊诉被告罗世维、杨国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春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春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60元,减半收取3830元,由原告杨春菊负担。审 判 长 李子斌审 判 员 钟建平代理审判员 夏平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慧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