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225号原告毛某某,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傅某某,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千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静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