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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225号原告毛某某,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傅某某,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千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静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