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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四川润景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邢恩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润景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邢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423-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润景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南路。法定代人:曾容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邢恩明,男,汉族,住什邡市蓥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邢恩明的银行存款191044元(含执行费272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俊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