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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2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周舟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宣城市中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汪建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390-1号原告:周舟,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施胜强,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得说,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负责人:孙来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明艳,该公司员工。被告:宣城市中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王家敏。被告:汪建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周舟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宣城市中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汪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宣城市中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汪建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舟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舟撤回对被告宣城市中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汪建强的起诉。(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左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