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肖美玲与被告刘翠凤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美玲,刘翠风,肖庆辉,肖美丽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135号原告:肖美玲,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团旺镇大李格庄村。被告:刘翠风,女,194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团旺镇大李格庄村。被告:肖庆辉,男,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团旺镇大李格庄村。被告:肖美丽,女,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团旺镇大李格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美玲诉被告刘翠风、肖庆辉、肖美丽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美玲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美玲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美玲撤回对被告刘翠风、肖庆辉、肖美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初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