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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肖美玲与被告刘翠凤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美玲,刘翠风,肖庆辉,肖美丽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135号原告:肖美玲,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团旺镇大李格庄村。被告:刘翠风,女,194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团旺镇大李格庄村。被告:肖庆辉,男,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团旺镇大李格庄村。被告:肖美丽,女,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团旺镇大李格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美玲诉被告刘翠风、肖庆辉、肖美丽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美玲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美玲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美玲撤回对被告刘翠风、肖庆辉、肖美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初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