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金某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金某,男性,29岁,1986年2月5日出生,,地址高安市。被执行人刘某,男性,38岁,1977年4月27日出生,地址江西省樟树市。申请执行人金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二初字第6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的执行,但被执行人刘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2020180000808940-000002账户内有78263份股份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2020180000808940-000002账户内的78263份股份,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