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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维海与彭华欣、陈新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维海,彭华欣,陈新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陈维海,男,1980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上杭县。被执行人彭华欣,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陈新贤,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维海与被执行人彭华欣、陈新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新贤系上杭县水利局工作人员,其工资因另案已被本院每月提取2000元。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彭华欣、陈新贤有银行存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彭华欣、陈新贤有房产、车辆、股权及其他可供执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8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陈维海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彭华欣、陈新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