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肖某与孙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270号原告肖某,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孙某,住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某在法定期限内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智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伟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