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雷红云诉祁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祁行初字第9号原告雷红云,女,汉族,居民,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浯溪镇。被告祁阳县公安局。负责人陆强耀,政委。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红云诉被告祁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原告雷红云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文胜审 判 员 曾喜龙人民陪审员 邓承忠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亚玲附相关法律条文:1、《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