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岱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泰安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商初字第202号原告泰安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北天门大街。法定代表人马西元,任董事长。被告山东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诸城市南外环路东600米。法定代表人汲龙,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泰安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生力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9元,减半收取3329.5元,保全费2520元,两项合计5849.5元,由原告承担。(接下页)审 判 长 苗福强人民陪审员 杨圣美人民陪审员 唐晓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翟伟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