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9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谭亚强、谭添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谭亚强,谭添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95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杨伟明,行长。被执行人:谭亚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7001。被执行人:谭添骏,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现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36。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谭亚强、谭添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交了和解协议,申请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谭亚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吴川支行帐号62×××66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秀珊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