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东执字第0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亦洲与徐瑞群、商立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东执字第00032-1号申请执行人王亦洲,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陈玉华,居民。被执行人徐瑞群,居民。被执行人商立琴(系徐瑞群之妻),居民。被执行人殷德兵,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亦洲与被执行人徐瑞群、商立琴、殷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1日作出(2013)亭东民初字第008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一、被告殷德兵、徐瑞群、商立琴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共同连带偿还原告王亦洲借款本金57万及相应利息。支付时间及方式:2013年5月30日前、2014年12月31日前、2015年12月31日前、2016年12月31日前分别各支付本金1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本金17万元。被告在分别支付上述借款本金时,应同时支付该本金从2012年7月1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徐瑞群、商立琴偿还上述借款后,有权向被告殷德兵追偿。三、如被告殷德兵、徐瑞群、商立琴有一期未能按期给付,原告王亦洲有权就剩余全部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申请费4520元,合计942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全力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限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有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东执字第000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东生执 行 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