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执民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何根华与林新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根华,林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松执民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何根华。被执行人林新伟。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丽松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5年6月3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1000元。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松执民字第1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