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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文富、林燕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仙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大楼。法定代表人蔡爱兰,局长。被执行人陈文富,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执行人林燕飞,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文富、林燕飞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文富、林燕飞发出(2014)仙执审字第562号行政裁定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文富、林燕飞履行(2014)仙执审字第562号行政裁定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作出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措施情况。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仙执审字第562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秀明执行员  林乘涛执行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志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