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6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军华与邓懋鑫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华,邓懋鑫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6131号原告李军华,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邓懋鑫,男,汉族,1968年2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华与被告邓懋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华于2015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军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