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成杰、赵冰、窦雪艳与被执行人李斯文、刘海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成杰,赵冰,窦雪艳,李斯文,刘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夏成杰,女,1971年6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赵冰,女,1968年11月25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窦雪艳,女,1978年12月2日生,汉族,吉林吉化公司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李斯文,男,1988年6月8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刘海英,女,1965年2月6日生,个体户,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夏成杰、赵冰、窦雪艳与被执行人李斯文、刘海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期间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不服,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2014年7月24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予以受理。2014年10月21日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支持李斯文、刘海英的申请。后我院多次做相关人员工作并多次张贴强制执行公告,但被执行人一直不履行拆除两台室外空调风机的义务。2015年3月26日我院强制拆除了两台室外空调风机,花费拆除费用700.00元。后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予以扣划并支付给垫付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531号、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吉中民申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吉中民申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