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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与程运义、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程运义,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7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章达。委托代理人璩金来。委托代理人叶文娟。被执行人程运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广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余弟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程运义、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广民二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073250.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程运义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房、地等资产现处于抵押状态,暂无法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中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骆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