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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083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083号罪犯李达,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作出(2010)兴法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达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李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达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2月3日,共获嘉奖24次;2013年7月、2014年1月、7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9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达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妙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