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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庹娟与何月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娟,何月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庹娟,女,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何月恒,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关于原告庹娟诉被告何月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何月恒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来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岑绮文梁正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