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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孟××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098号原告:孟××,农民。委托代理人:朱玉奎,西青区大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农民。原告孟××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玉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孟××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陈一×(现已结婚),次女陈二×(10周岁)。被告性情粗暴,赌博成性,且不听原告的良言规劝,再加之家庭生活琐事的争吵,原告多次遭到被告的谩骂和殴打,致使原告无法忍受。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次女随原告生活;被告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10万元;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平均分割。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90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名陈一×,现已成年结婚;××××年××月××日生育次女,名陈二×,现随原告生活。庭审中,原告自述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一般,从原告第一次怀孕就开始打架,被告爱好赌博。2015年农历正月初四,双方打架后开始分居。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离婚。庭审前经本院询问被告,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页复印件及村委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自主结合组成家庭,共同生活多年,双方已建立了较好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如有矛盾也应尽力化解;而且即使双方自身存在不足之处,只要以积极的态度“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加强沟通,互相信任,互相理解,双方还是可以共同生活的。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充分,理由不足,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举证、质证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本院亦对被告该行为提出严厉批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要求与被告陈××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坤二〇一五年六月××日书 记 员  高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