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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汪永锋与鲁吉福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永锋,鲁吉福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汪永锋,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国明,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吉福,男,汉族,1947年12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戴维成,男,汉族,1966年12月出生,大学文化。系鲁吉福侄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永锋诉与被告鲁吉福保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永锋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永锋承担。审判员  桑建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