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汪永锋与鲁吉福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永锋,鲁吉福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汪永锋,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国明,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吉福,男,汉族,1947年12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戴维成,男,汉族,1966年12月出生,大学文化。系鲁吉福侄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永锋诉与被告鲁吉福保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永锋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永锋承担。审判员 桑建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