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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执民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鑫忠与俞建良、杨金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鑫忠,俞建良,杨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陈鑫忠。被执行人:俞建良。被执行人:杨金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鑫忠为与被执行人俞建良、杨金利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104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6203元,已使申请人受偿执行款人民币25000元,尚余人民币71203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104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