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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徐希周与连云区顺祥快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希周,连云区顺祥快餐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01021号原告徐希周,个体工商户,连云港市连云区农贸市场9号云周粮油店。被告连云区顺祥快餐店,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50-2-8。经营者徐顺祥。委托代理人刘永平。原告徐希周诉被告连云区顺祥快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希周、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永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希周诉称:被告于2014年中旬向原告购买鸡蛋用于快餐店的经营,被告打下欠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所欠货款,被告至今拒不理睬。原告经营的小本生意难以维持经营。被告给原告的生意造成了一定的风险,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公平公正的判决。我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我鸡蛋款99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连云区顺祥快餐店辩称:原告所说都是事实,我们愿意还钱给原告,同意每个月还1000元给原告。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起,原告经营的云周粮油店向被告经营的连云区顺祥快餐店供应鸡蛋。2012年10月13日,快餐店的老板徐顺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1张,欠条内容为“欠鸡蛋款伍仟元正(5000元)”,落款处为:徐顺祥,2012.10.13。“2014年12月16日,6箱鸡蛋,单价150元,合计900元”,徐顺祥在该欠条上签字确认。“2014年7月2日,欠鸡蛋款肆仟元正(4000元)”,徐顺祥的妻子刘永平在该欠条上签字。据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金额共计9900元。被告对于欠款的事实及金额予以承认,同意每月偿还1000元。对此调解意见,原告不同意。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3张欠条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作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出具的欠条明确地反映了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以及被告所欠货款的金额。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99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区顺祥快餐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希周货款99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徐希周已预交,被告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锦法律条文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院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