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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河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忠明与高方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明,高方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河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明。被执行人高方真。申请执行人王忠明与被执行人高方真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白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高方真于2014年7月16日前给付王忠明欠款6000元。被执行人高方真逾期未履行。2015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王忠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高方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方真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方真逾期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报告财产令要求报告财产。2015年6月26日,本院决定对高方真予以拘留。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执行人高方真女儿高传英代付执行款6000元及案件执行申请费50元,申请执行人王忠明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同时,被执行人高方真承认错误,本院依法提前解除其拘留。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放弃逾期利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视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白河执字第000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岳桂兴代理审判员  吴侦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小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