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区法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段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段某。本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某在银行的存款26235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拍卖、变卖后偿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欣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小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