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翼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吉xx诉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翼民初字第312号原告:吉xx,女,现年28岁,山西省翼城县。被告:杨xx,男,现年32岁,山西省翼城县。本院受理原告吉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吉xx于2015年6月30日以与被告杨xx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吉xx负担。审判员  陈作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雪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