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翼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吉xx诉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翼民初字第312号原告:吉xx,女,现年28岁,山西省翼城县。被告:杨xx,男,现年32岁,山西省翼城县。本院受理原告吉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吉xx于2015年6月30日以与被告杨xx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吉xx负担。审判员 陈作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雪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