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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终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新霞与太原市晋东国有资产管理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新霞,王海燕,太原市晋东国有资产管理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12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霞,女,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委托代理人郭兰英,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海燕,女,汉族,个体,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董国祥,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晋东国有资产管理处,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晋安东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树军,主任。上诉人王新霞与被上诉人太原市晋东国有资产管理处、王海燕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5)杏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5)杏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焦    跃    峰审判员 雷晨代理审判员王笙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梓    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