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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建红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129号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维湘,系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李建红。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李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建红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建红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李文平人民陪审员  胡春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尤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