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91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5年1月3日被羁押,2015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覃玉琳,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丽华,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5〕1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昕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覃玉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0年7月租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君子布田心工业区10号二楼厂房经营美誉洗染有限公司,2012年8月,李某拖欠该厂37名员工5月、6月、7月工资共计234583.4元,期间劳动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和公告,但李某一直无法联系,后李某弃厂逃匿。李某所拖欠工人工资由当地村委的深圳市创君新股份合作公司为其垫付。2015年1月3日,公安机关在贵州将李某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家属在案发后积极退赃人民币234583.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日起至2015年8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 耀 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 雄书记员 谢净愚(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