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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4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莉与被告张强探望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刘莉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046号被告刘莉。原告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莉与被告张强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莉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刘莉自愿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海军审 判 员  高仲荣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