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4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莉与被告张强探望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刘莉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046号被告刘莉。原告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莉与被告张强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莉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刘莉自愿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海军审 判 员 高仲荣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