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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托法执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文正与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托法执字第145-2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正,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我院(2014)托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谷农村商业银行海东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谷农村商业银行海东支行存款6578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