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商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王永红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王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623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诉讼代表人:郑建国。委托代理人:诸葛红。被告:王永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王永红借记卡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王永红的行为涉嫌恶意透支信用卡,其行为具有经济犯罪的嫌疑。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华 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吾崇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