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从敬与张成海、李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从敬,张成海,李艳霞,盛桂胜,齐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567号原告张从敬,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告张成海,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告李艳霞,女,1973年4月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告盛桂胜,男,1976年3月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告齐茂华,男,40岁,住陵城区经济开发区卢家坊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从敬与被告张成海、李艳霞、盛桂胜、齐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艳霞、盛桂胜、齐茂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李艳霞、盛桂胜、齐茂华的起诉。审判员 李彩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