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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从敬与张成海、李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从敬,张成海,李艳霞,盛桂胜,齐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567号原告张从敬,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告张成海,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告李艳霞,女,1973年4月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告盛桂胜,男,1976年3月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告齐茂华,男,40岁,住陵城区经济开发区卢家坊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从敬与被告张成海、李艳霞、盛桂胜、齐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艳霞、盛桂胜、齐茂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李艳霞、盛桂胜、齐茂华的起诉。审判员  李彩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