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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催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任丘市建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丘市建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催字第00003号申请人任丘市建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付忠,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长丰镇南张村。委托代理人谢江涛,男,系任丘市建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任丘市建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任丘市建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任丘市建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任丘市建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任丘市建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刘国栋审判员  樊智侠审判员  王振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军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