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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3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金海与高宝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海,高宝绪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869号原告徐金海,男,汉族,山东省。委托代理人宋业山,胶州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宝绪,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海与被告高宝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金海以与被告高宝绪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宝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2元,减半收取3381元,由原告徐金海负担。审 判 长  匡建玲代理审判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薛建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