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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执字第218号-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孔世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世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水执字第218号-2号申请执行人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邻水县古邻大道。法定代表人江勇,理事长。被执行人孔世祥(孔仕祥),男,生于1952年6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坛同镇。申请执行人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孔世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完全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孔世祥在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予以扣划5070元。同时解除本院(2015)邻水执字第218号执行裁定书对该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良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