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唐山四季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四季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唐山四季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新华西道2号。法定代表人张立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岸平,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静,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四季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四季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四季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唐山四季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海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