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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启东三胜高压油泵制造厂与高森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三胜高压油泵制造厂,高森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87号原告:启东三胜高压油泵制造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法定代表人:张卫平,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林涛,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森辉,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代理人:林彬,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省启东三胜高压油泵制造厂与被告高森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永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永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