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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法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英越与卢宝亮、袁文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英越,卢宝亮,袁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法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何英越被执行人:卢宝亮被执行人:袁文兵何英越申请执行卢宝亮、袁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做出的(2014)静民初字第4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英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静法执字第1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润发审判员  王 治审判员  徐文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志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