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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长民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强海龙与李顺平、白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海龙,李顺平,白东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322号原告强海龙,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顺平,男,约50岁,汉族,个体户。被告白东红,男,约40岁,汉族,个体户。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海龙诉李顺平、白东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海龙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海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海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266.5元,由原告强海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蔺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