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刑初字第00110号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88年8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因涉嫌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5年1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蚌淮检公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彦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罪2014年10月底至2014年年底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本市淮上区梅桥镇梅桥行政村刘郢组、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杨翟郢村、怀远县魏庄镇大郢村、本市淮上区梅桥镇杨楼行政村等地,以借用电动三轮车或帮忙为由,分别将被害人邢某、胡某、方某乙、沈某甲、周某乙、司某、钱某、姜某、刘某乙、吕某、田某的电动三轮车(共计11辆)骗走,之后转卖给他人。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11辆电动三轮车共价值人民币31661元。二、盗窃罪2014年11月14日下牛,被告人张某在在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淝北行政村,见该村村民崔某乙家中无人,将被害人崔某乙放在家中院内的一辆灰色爱玛路威2号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卖掉。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灰色爱玛路威2号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176元。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的金黄色逸生牌劲霸系列电动三轮车发还被害人周某乙,将蓝色宝岛牌蝴蝶系列电动三轮车发还被害人方某乙,将红色爱菲牌龙腾系列电动三轮车发还被害人吕某,将蓝色步步先X7电动三轮车发还被害人姜某,将白色宝岛牌蝴蝶系列电动三轮车发还被害人胡某,将银灰色金彭神龙11F系列电动三轮车发还被害人田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1661元,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一、关于诈骗的事实2014年10月底至2014年年底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本市淮上区梅桥镇梅桥行政村刘郢组等地,以借用电动三轮车或帮忙为由,分别将被害人邢某、胡某等人的电动三轮车(共计11辆)骗走,之后转卖给他人。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0月底的一天傍晚,被告人张某在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梅桥行政村刘郢组,以借用电动三轮车为由,将被害人刘某乙家中的一辆银灰色金彭神龙11F系列电动三轮车骗走后卖掉。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银灰色金彭神龙11F系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404元。2.2014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在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杨翟郢村,以借用电动三轮车为由,将被害人周某乙家中的一辆金黄色逸生牌劲霸系列电动三轮车骗走。后,被告人张某将该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苗台行政村村民陈某。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金黄色逸生牌劲霸系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992元。3.2014年11月21日一下午,被告人张某在怀远县魏庄镇大郢村,以借用电动三轮车为由,将被害人沈某乙家中的一辆红色金彭神龙11F系列电动三轮车骗走后卖掉。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红色金彭神龙11F系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028元。4.2014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在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杨楼行政村,以帮忙拉稻草为由,将被害人邢某家中的一辆红色福田五星机动三轮车骗走后卖掉。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红色福田五星机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7827元。5.2014年12月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在怀远县魏压镇街道宿舍,以借用电动三轮车为由,将被害人胡某家中的一辆白色宝岛牌蝴蝶系列电动三轮车骗走。后,被告人张某将该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苗台行政村村民陈某。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白色宝岛牌蝴蝶系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497元。6.2014年12月7日晚,被告人张某在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刘郢村,以借用电动三轮车为由,将被害人司某家中的一辆荣昌达电动三轮车骗走。后,被告人张某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怀远县涡北新城区五岔村村民项某。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荣昌达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7.2014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在怀远县魏庄镇友谊村,以借用电动三轮车为由,让被害人姜某从邻居处借一辆电动车给其使用。被害人姜某从邻居姜小龙家借得蓝色步步先X7电动三轮车一辆,被告人驾驶该车将姜某带至淮上区梅桥中学门口,让姜某下车在此等待,被告人张某将该电动三轮车骑走,以900元的价格卖给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苗台村村民刘某甲。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蓝色步步先X7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585元。8.2014年12月19日傍晚,被告人张某在怀远县魏庄镇方坝村,以借用电动三轮车为由,将被害人方某乙家中的一辆蓝色宝岛牌蝴蝶系列电动三轮车骗走后卖掉。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蓝色宝岛牌蝴蝶系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162元。9.2014年12月20日左右,被告人张某在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朱岗村曹郢组,以借用电动三轮车为由,将被害人吕某家中的一辆红色爱菲牌龙腾系列电动三轮车骗走。后,被告人张某将该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华好行政村村民华某。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红色爱菲牌龙腾系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368元。10.2014年12月30日左右,被告人张某在怀远县涡北新城区高皇村,以借用电动三轮车为由,将被害人钱某家中的一辆绿色夕阳红牌淮星4号电动三轮车骗走后卖掉。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足,该绿色夕阳红牌淮星4号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868元。11.2014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在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胡口行政村新田庄,以借用电动三轮车为由,让被害人田某从邻居处借一辆电动车给其使用。被害人田某从邻居赵某乙家借得银灰色金彭神龙11F系列电动三轮车一辆,被告人张某将该车骑走。后,被告人张某将该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苗台行政村村民杨某。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银灰色金彭神龙llF系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830元。二、关于盗窃的事实2014年11月14日下牛,被告人张某在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淝北行政村,见该村村民崔某乙家中无人,将被害人崔某乙放在家中院内的一辆灰色爱玛路威2号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卖掉。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灰色爱玛路威2号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176元。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的配合下追回部分电动三轮车,并将追回的金黄色逸生牌劲霸系列电动三轮车发还被害人周某乙,将白色宝岛牌蝴蝶系列电动三轮车发还被害人胡某,将蓝色宝岛牌蝴蝶系列电动三轮车发还被害人方某乙,将红色爱菲牌龙腾系列电动三轮车发还被害人吕某,将蓝色步步先X7电动三轮车发还被害人姜某,将银灰色金彭神龙11F系列电动三轮车发还被害人田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购车发票、蚌埠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蚌埠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甲、华某、赵某甲、周某甲、杨某、崔某甲、吴某、方某甲、陈某、项某、赵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邢某、胡某、方某乙、沈某甲、周某乙、司某、钱某、姜某、刘某乙、吕某、田某、崔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摩托车价格的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16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配合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追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予以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刘玉朋损失人民币二千四百零四元、被害人沈兰凤损失人民币三千零二十八元、被害人邢海龙损失人民币七千八百二十七元、被害人司文珍损失人民币二千一百元、被害人钱同明损失人民币一千八百六十八元、被害人崔怀良损失人民币三千一百七十六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小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亚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