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红星与刘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星,刘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542号原告李红星,被告刘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星诉被告刘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星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金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星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金霞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余额525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成 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斐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