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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红星与刘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星,刘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542号原告李红星,被告刘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星诉被告刘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星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金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星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金霞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余额525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成 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斐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