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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玉鳌,四川蜀江律所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1984年原、被告开始自由恋爱,1985年农历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1985年10月生育长女张某乙,1990年5月生育次女张某丙。因被告嫌弃原告没有生育儿子,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6月原告到被告打工地上海后,发现被告与第三者同居生活,被告与第三者共同对原告进行殴打,因原、被告系事实婚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2012年7月原、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与无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由起诉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张某甲未作答辩。原告刘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信息;2、开江县讲治镇镇龙寺村委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1985年农历2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现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属夫妻关系属实;3、协议离婚书一份。被告张某甲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4年自由恋爱,1985年农历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1985年10月生育长女张某乙,1990年5月生育次女张某丙,现在外务工独立生活。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时常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由起诉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原、被告结成夫妻已30年,并生育两个女儿,说明双方是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且原告未向本院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应给予原、被告一次和好夫妻关系的机会,希望原、被告珍惜机会,和好夫妻关系。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晓佶代理审判员  沈 扬人民陪审员  张 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