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民初字第4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汪键与四川龙雅矿业有限公司、杨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键,四川龙雅矿业有限公司,杨志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4396号原告汪键。委托代理人傅波,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琳。被告四川龙雅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横街68号。法定代表人温中华。被告杨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键与被告四川龙雅矿业有限公司、杨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670元,由原告汪键负担。审 判 长 杨大容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开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