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总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总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马某,农民,河北省晋州市总十庄镇总十庄村兴镇路62号。委托代理人聂艳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农民,河北省晋州市总十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原告对诉权的自行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永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伟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