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特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生态园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生态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特字第54号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能斌。委托代理人洪华娟、缪仲林。被申请人杭州生态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云球。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生态园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因申请人未按本院通知预交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俞利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