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徐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爱民,刘博,郭伟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98-1号申请执行人徐爱民,个体户。被执行人刘博,个体户。被执行人郭伟卫(又名郭薇,系刘博妻子),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徐爱民申请刘博、郭伟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调确字第151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金贵东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永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