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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瓦民初字第217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赵某甲。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双方正式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赵某乙(××××年×月××日生)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打仗,被告经常动手打原告,施行家庭暴力。原告无法忍受,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现起诉被告,要求与被告赵某甲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甲提交答辩状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离婚。具体理由如下:我和原告王某某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但没有动手打过原告,更谈不上家庭暴力。原告王某某在外与别人有不正常的关系后我们感情才开始走向破裂,但我现在还希望和原告重修旧好,原告不离婚的话,我愿意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赵某乙,已独立生活。原、被告结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纠纷。在本案诉讼中,原告没有提供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诉讼证据,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意和好。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结婚后,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发生家庭矛盾在所难免,被告在本案诉讼中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意和好,只要原、被告双方加强沟通、化解矛盾,双方感情还是可以改善的。原告陈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没有提供诉讼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英波人民陪审员  吴敬美人民陪审员  张亚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丹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