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沈伟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刑初字第00130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伟,无业。曾因吸毒于2008年6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吸毒于2008年7月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09年6月1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8月2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09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23日被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4年5月1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在判决宣告以后,因发现漏罪,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诉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于同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敖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沈伟至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晓丰村大花岸中国石油加油站附近,将0.2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胡某(另案处理)。2、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沈伟至无锡市北塘区白金汉爵旁加油站附近,将0.3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沈伟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主动交代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沈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张某、牛某、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沈伟的身份依据及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伟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伟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伟的检举情况因未查证属实,故不构成立功。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案发后有自首情节,故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沈伟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的刑期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缪月娟代理审判员 王艳华人民陪审员 邹素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廷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来源:百度“”